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食用生蚝引发的涉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李先生就餐食用生蚝后突发急性肠胃炎,因餐厅无法提供当日食材合格证明,丰台法院判决其支付餐费十倍赔偿金4160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8月10日,李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餐厅吃饭,其间他们生吃了生蚝等食品,共计消费416元。用餐后,李先生出现多次腹泻症状,到医院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李先生和餐厅协商过程中,餐厅仅能提供就餐前三个月的生蚝检测报告,且该报告并未适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国家标准。加上餐厅并没有对李先生就餐当日的生蚝留样,李先生认为该餐厅销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自己就餐后生病,诉至法院,主张餐费十倍赔偿。
庭审中,该餐厅辩称,自己提供的生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并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同时,餐厅坚持认为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腹泻是在餐厅生食生蚝引起,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该案中,李先生前往餐厅就餐,食用生蚝后出现多次腹泻症状并自行前往医院就诊。餐厅未将案涉生蚝进行留样,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时间早于李先生就餐时间,不能全面涵盖李先生就餐时的食材,故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李先生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且符合食物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导致的症状特征。因此,李先生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认为长沙股票配资,李先生要求餐厅赔偿十倍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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